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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應用科學系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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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科學系教師升等審查標準

 

 
 
國立臺東大學應用科學系教師升等審查標準
97.01.1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訂定
97.09.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訂定
 
一、本系為審理所屬教師升等事宜,特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二、凡本系教師符合本標準者,得申請升等。
三、升等申請人應提送下列資料一式三份交本系教評會審查:
(一)送審五年內且取得前一等級後完成之專門著作代表著作一篇,該代表著作須為經審查程序且已刊登之學術期刊論文(含專業著作、作品或專利)。代表著作如係兩人以上合著,應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且需另附合著人證明(合著人均應親自簽名蓋章)。送審前五年內之計算係以升等案若經審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基準點。
(二)其他五年內已出版之參考著作,非學術性著作不在審查之列。
(三)參與之研究計畫及所獲之研究補助案。
(四)參加各學術研討會情形。
(五)業經審定之新技術或新發明、專利及相關說明。
(六)申請人五年內之研究成果。
(七)本校教師升等申請書。
(八)其他有利於申請人之資料。
四、升等申請人提送近五年內研究論文須符合或達下列標準:
(一)升助理教授至少出版二篇經審查之學術著作或專利或作品或技術報告。代表著作應為國際性著名學術期刊或SCl、EI、SSCI、SCI-Expanded、TSSCI等同等級之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其餘學術著作為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者或經公開出版發行(需有ISBN字號或ISSN字號)者為限。
(二)升副教授至少出版三篇經審查之學術著作或專利或作品或技術報告。代表著作應為國際性著名學術期刊或SCl、EI、SSCI、SCI-Expanded、TSSCI等同等級之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其餘學術著作為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者或經公開出版發行(需有ISBN字號或ISSN字號)者為限。
(三)升教授至少出版五篇經審查之學術著作或專利或作品或技術報告。代表著作應為國際性著名學術期刊或SCl、EI、SSCI、SCI-Expanded、TSSCI等同等級之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其餘學術著作為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者或經公開出版發行(需有ISBN字號或ISSN字號)者為限。
五、本標準經本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務會議備查,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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