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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應用科學系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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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科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應用科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實施要點

92學年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暨系教會修訂通過(921225)

95學年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暨系教會修訂通過(950918)

95學年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暨系教會修訂通過(951107)

106學年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60926)

106學年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1060926)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台東大學系、所主管產生及去職辦法」訂定之。

二、應用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或出缺時應召開系務會議,依本要點選舉系主任人選。

三、本系專任教師均具有選舉投票資格。

四、本系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列為系主任候選人。

五、本系系主任之遴選方式如下:

   (一) 由現任系主任或其職務代理人召開系務會議,全系三分之二以上之專任教師出席,始可 

        進行系主任改選投票,以無記名式票選之。

   (二)得票最高之候選人,於一週內陳理工 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六、系主任之任期,每任三年,得續任ㄧ次。

七、系主任於任期中,經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提罷免案。由連署人推舉會議召集人,召開臨時系務會議討論並表決之。

八、罷免程序:

   (一)系主任罷免之系務會議,應有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投票,投票數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報請學院院長簽請校長免兼之。

    (二) 投票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半年內不得再提罷免案。

九、現任系主任應迴避續任同意案或罷免案之討論及表決事宜。

十、系主任於任期未屆滿前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未及選出新任系主任時,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請具副教授以上資格教師代理至該學期結束為原則,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依規定辦理遴選事宜。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除本校系、所主管產生及去職辦法已有規定外,由本系系務會議決定

       之。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務會議核備,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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